(2016)苏12民终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大家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马一涛、孔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一涛,泰州市大家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孔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一涛,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大家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富泰华庭6幢82室。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维良,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上诉人马一涛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大家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孔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一涛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一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陈霄燕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