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牟利敏与刘友军、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利敏,刘友军,王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759号原告:牟利敏(又名牟俐敏)。被告:刘友军。被告:王素萍。原告牟利敏为与被告刘友军、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按月利率1%自2015年4月1日起(诉讼中变更为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友军、王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5日,被告刘友军向原告牟利敏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刘友军至今未予归还。另被告刘友军、王素萍于2010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友军、王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牟利敏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刘友军、王素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 嬉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