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贵港市诚承投资有限公司与伍小倩、陈开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诚承投资有限公司,伍小倩,陈开化,廖月妹,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诚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中银大厦718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洋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小倩,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开化,男,1942年4月20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廖月妹,女,1941年7月8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某1。被执行人:陈某2。被执行人:陈某3。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法定代理人:伍小倩,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诚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小倩、陈开化、廖月妹、陈某1、陈某2、陈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小倩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息给贵港市诚承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开化、廖月妹、陈某1、陈某2、陈某3在继承陈启锋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6047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伍小倩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城信用社账号为52×××21账户内的存款207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