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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石祚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祚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刑初58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祚峰,男,1979年7月22日生,住如皋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祚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石祚峰在南通市港闸区其工地宿舍里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26分许,被告人石祚峰酒后驾驶苏F×××××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村四组团结桥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石祚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被告人石祚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祚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石祚峰驾驶的苏F×××××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物证照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取的被告人石祚峰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苏F×××××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石祚峰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石祚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祚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祚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祚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祚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殷晓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