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宋芳与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绿化七标项目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芳,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绿化七标项目部,钟宝行,王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649号原告宋芳,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石门镇油粉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007200464被告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绿化七标项目部,住所地,甘泉县石门镇高哨村。负责人:马明克,男,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钟宝行,男,现年42岁,汉族,陕西省榆林子洲县居民,现住子洲县城内。被告王雄,男,现年42岁,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居民,现住子洲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宋芳与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绿化七标项目部、钟宝行、王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芳与被告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绿化七标项目部、钟宝行、王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芳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芳负担。审判员 杜泉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