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殿伦与焦元青、张子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殿伦,焦元青,张子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财保96号申请人曹殿伦,居民。被申请人焦元青,居民。被申请人张子山,居民。申请人曹殿伦与被申请人焦元青、张子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焦元青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申请人张子山所有的苏G×××××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其本人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账号:12×××25)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焦元青所有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申请人张子山所有的苏G×××××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冻结申请人曹殿伦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存单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账号:12×××25),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