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全玲珍申请执行任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玲珍,任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94号申请人全玲珍,女,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任自斌,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执行的全玲珍申请执行任自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任自斌赔偿全玲珍经济损失54120元,由任自斌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后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任自斌应给付全玲珍的执行款54200元(其中:经济损失5412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全玲珍自愿放弃14200元,剩余的40000元由任自斌于协议签订之日履行2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履行10000元”,同时,申请人全玲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2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