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吴建平、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吴建平,余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辉,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建平、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革生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