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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744号原告邱义与被告方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义,方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民初744号原告:邱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构旭涛、喻国强。被告:方阳。原告邱义与被告方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因被告方阳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构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与荆门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位于掇刀区军马场一路1号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房屋合同权利由原告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房贷也由原告单独清偿偿还;2、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购买合同权利变更到原告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南侧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预售登记,暂时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012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掇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又在掇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掇刀区军马场一路1号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现预售的该房屋(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房屋)具备了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然被告不予配合。综上所述,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楚天豪都3栋7单元5**号)归原告所有,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是违约的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庭后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方阳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予以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南侧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预售登记,暂时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012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掇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又在掇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掇刀区军马场一路1号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现预售的该房屋(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房屋)具备了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共同的买受人与荆门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基于该买卖合同,依法取得了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合同权利,也依法共同负有支付房款的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基于该离婚协议取得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的合同权利,负有单独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的义务。原告诉讼中撤回部分诉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邱义、被告方阳于2011年10月10日与荆门市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位于掇刀区军马场一路1号楚天豪都3栋7单元513号房屋的合同权利由原告邱义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房贷由原告邱义单独偿还。案件受理费3405元,由被告方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克斌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澜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