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桂琴与科右前旗察尔森中学合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察尔森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578号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琴,女,1958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中学,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周立权,该中学校长。申请人刘桂琴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中学合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桂琴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5487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200000.00元,剩余全部执行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2016年9月29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1执57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桂琴如发现被执行人科右前旗察尔森中学如不按期履行还款内容,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