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遵洪与吴世军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洪,吴世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850号原告周遵洪,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吴世军,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遵洪诉被告吴世军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遵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世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遵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遵洪撤回对被告吴世军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8.00元,由原告周遵洪承担。审判员 石朝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开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