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羁押),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陈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陈某于2016年2月23日晚上,在被告人吴某经营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大富豪一街21号无名足浴店内,容留苏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分别向刘某、蒋某卖淫,并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00元。案发后,暂扣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吴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人苏某、刘某、蒋某、许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图、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三、暂扣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