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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110-1号解除申请人: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内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史一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工业园内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蒲秋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造宏,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张民生,该公司董事长。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08民初1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迎江工业园内环西路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463号土地使用权证)及岳西县比雷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岳西县来榜镇斑竹村国有林地使用权(岳林证字(2015)第0000244702号林权证)。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迎江工业园内环西路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463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查封;二、解除对岳西县比雷福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岳西县来榜镇斑竹村国有林地使用权(岳林证字(2015)第0000244702号林权证)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