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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昌亮与广州君冠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亮,广州君冠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850号原告:李昌亮。被告:广州君冠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亮诉被告广州君冠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亮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亮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李昌亮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