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芳霞与马霞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霞,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刘芳霞,女,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亚强,男,1984年1月14日生,民族、职业、住址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亚辉,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军人,系申请执行人长子。被执行人马霞,女,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芳霞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期给付赔款内容,要求被执行人马霞给付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马霞以己失业后收入甚微孩子上大学经济拮据为由仅交付案件款1000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刘芳霞之子刘亚辉代领﹚和执行费200元,提出自己逐月支付一千元,申请执行人刘芳霞对此情况予以谅解,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霞自2016年11月起,每月25至2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芳霞之子刘亚强信合账号6230270500005915581打款1000元,直至该案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马霞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