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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琨与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琨,夏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黄琨,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建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琨与被执行人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建军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建军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2年5月17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300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夏建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建军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涂 煜代理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