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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王继茂、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王继茂,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82号申请人:张凤英,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委托代理人高宏鑫,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执行人:王继茂,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李飞,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在执行张凤英与王继茂、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燕 浩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