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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石开义与王琼红、熊绍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义,王琼红,熊绍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初字第556号原告石开义,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王琼红,女,1968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熊绍龙,男,1975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现住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开义诉被告王琼红、熊绍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开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开义承担。审判长 吴  茂  标审判员 陈  礼  华审判员 田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长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