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钱磊与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占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钱磊,杨占勇,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亚华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斌。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磊、杨占勇、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黄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少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