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安庆市恒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安庆市恒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俊文,潘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798721。负责人:汪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恒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7092-4。法定代表人:汪俊文。被执行人:汪俊文,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潘建萍,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恒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俊文、潘建萍银行账户存款679542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