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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原梅城镇北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614W(1-1)。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文斌,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宋若加,该支行员工。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割肚村,组织机构代码74678843-9。法定代表人:黄结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潜山农行”)诉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纸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潜山农行委托代理人郑文斌、宋若加及被告潜山纸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结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潜山农行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28日止按年利率7.254%计算利息;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2、判令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对上述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12月28日,潜山纸塑公司在潜山农行借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0万元并约定该款于2005年12月28日到期,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7.254%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还款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壹计收。同日,潜山纸塑公司与潜山农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4080401农银高抵字(2004)第12002号】。合同约定由潜山纸塑公司以其公司机器设备【动产质押清单所载项目为:FTZ-2型纸箱分切机一台、350型造粒机一台、SZ500型薄膜袋自动切边机一台、ZFQ-300型薄膜袋自动封切机两台、YS-620型组合轮转印刷机一台、YA-6600型机组式凹印刷机一台、FT-120B型分条机一台、SJW-450型吹塑机组两台、SJ-40型塑料挤出吹膜机两台、塑料冲击机一台、0.151-110型气泵一台、ST-600型干湿两用复膜机一台、LSG-0.04A型小锅炉一台、6CK-35型微型茶机一台、6CK-55型揉捻机一台、30型连续杀青机一台、65型大茶杀青机一台、50型名茶多用机一台、ET-30型喷灌设备一台、1200型纸板双色印机一台、950型单色印刷机一台、1780型三联机一台、900型订箱机一台、1500A型温控瓦楞机一台、PX-7060型落料成型机一台、AT-11型高周波熔接机一台、AT-41型修毛圆头处理机一台、AT-800型高速植毛机两台、AT-1型切毛机三台、SL-450型收缩包装机一台、AT-5型烫金机一台、TP-100型油印机一台、PS-1000型晒版机一台、武汉产老式植毛机手工一台、武汉产压线机一台、1.6/100型空压机一台、500米盖一出四瓶盖膜四套、全力桶型全力桶模一套、EM/L-1600型E楞单面机一套、PC-300型破碎机一台、50K混合机两台、YTF-1160H3型卧式注塑机一台、FT-1160型卧式注塑机一台、FT-200型注塑机两台、SBW-200KVA型稳压器一台、SBW-160KVA型电力稳压器一台、上海华通变电柜一台、CL-1000型龙门式落料机一台、大扁柄一出八牙刷模具一套、小扁柄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翘柄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特粗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牙刷托一套、吸塑圆柄模一套、单色扁柄一套、小波浪扁柄一套、单色铜模一套、500ML瓶一出二瓶模五套、900ML瓶一出一瓶模一套、HL220-WJ-35型水轮机两台、Z45T-10/500型闸伐两台、30KW备用电机一台、22KW备用电机一台、11KW备用电机一台、5.5KW备用电机一台、30KW供水站一座、豪伟型电动伸缩门一台、5T不锈钢水塔一台、单色一出八牙刷模具一套、大双色一出八牙刷模具一套、小双色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立柜式澳柯玛空调两台、立式海尔空调两台、15套节目有线电视站一座、鲍冲一吹塑厂高压线路400M、石材厂高压线路400M、石材厂一纸箱厂低压线路500M、电站一纸箱厂低压线路2KM、YW-300RT型紫外线处理机一台、SKA-3A型丝网印刷机两台、SKD-2A火焰处理机一台、FT-300D型注塑机一台、PC300型粉碎机一台、SBW-50KVA型稳压器一台、1092型复叉机一台、CTYIC-IT型纸叉机一台、京山型拖纸机两台、五段型烘干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格林电脑一台、惠普激光打印机一台、AR-970型针式打印机一台、惠普扫描仪一台、台式春兰空调机一台、壁式春兰空调机两台、PS101型塑料粉碎机一台、FST-250型双边封机一台、FTH250型中封制袋机一台、背心袋冲床一台、GSBC-3型电晕机三台、ZFT-7016型钻铣床一台、YB6-1Ⅱ型双2位中空成型机一台】在潜山农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贷款到期后潜山纸塑公司仅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该笔借款经潜山农行多次催收,潜山纸塑公司迟而未付致讼始。潜山纸塑公司辩称:1、对我公司在潜山农行所贷款项80万元及以我公司机器设备在潜山农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无异议;2、对潜山农行诉状所述我公司贷款后支付利息的情况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8日,潜山纸塑公司在潜山农行借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0万元并约定该款于2005年12月28日到期,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7.254%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还款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壹计收。潜山纸塑公司与潜山农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4080401农银高抵字(2004)第12002号】。合同约定由潜山纸塑公司以其公司机器设备【动产质押清单所载项目为:FTZ-2型纸箱分切机一台、350型造粒机一台、SZ500型薄膜袋自动切边机一台、ZFQ-300型薄膜袋自动封切机两台、YS-620型组合轮转印刷机一台、YA-6600型机组式凹印刷机一台、FT-120B型分条机一台、SJW-450型吹塑机组两台、SJ-40型塑料挤出吹膜机两台、塑料冲击机一台、0.151-110型气泵一台、ST-600型干湿两用复膜机一台、LSG-0.04A型小锅炉一台、6CK-35型微型茶机一台、6CK-55型揉捻机一台、30型连续杀青机一台、65型大茶杀青机一台、50型名茶多用机一台、ET-30型喷灌设备一台、1200型纸板双色印机一台、950型单色印刷机一台、1780型三联机一台、900型订箱机一台、1500A型温控瓦楞机一台、PX-7060型落料成型机一台、AT-11型高周波熔接机一台、AT-41型修毛圆头处理机一台、AT-800型高速植毛机两台、AT-1型切毛机三台、SL-450型收缩包装机一台、AT-5型烫金机一台、TP-100型油印机一台、PS-1000型晒版机一台、武汉产老式植毛机手工一台、武汉产压线机一台、1.6/100型空压机一台、500米盖一出四瓶盖膜四套、全力桶型全力桶模一套、EM/L-1600型E楞单面机一套、PC-300型破碎机一台、50K混合机两台、YTF-1160H3型卧式注塑机一台、FT-1160型卧式注塑机一台、FT-200型注塑机两台、SBW-200KVA型稳压器一台、SBW-160KVA型电力稳压器一台、上海华通变电柜一台、CL-1000型龙门式落料机一台、大扁柄一出八牙刷模具一套、小扁柄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翘柄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特粗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牙刷托一套、吸塑圆柄模一套、单色扁柄一套、小波浪扁柄一套、单色铜模一套、500ML瓶一出二瓶模五套、900ML瓶一出一瓶模一套、HL220-WJ-35型水轮机两台、Z45T-10/500型闸伐两台、30KW备用电机一台、22KW备用电机一台、11KW备用电机一台、5.5KW备用电机一台、30KW供水站一座、豪伟型电动伸缩门一台、5T不锈钢水塔一台、单色一出八牙刷模具一套、大双色一出八牙刷模具一套、小双色一出六牙刷模具一套、立柜式澳柯玛空调两台、立式海尔空调两台、15套节目有线电视站一座、鲍冲一吹塑厂高压线路400M、石材厂高压线路400M、石材厂一纸箱厂低压线路500M、电站一纸箱厂低压线路2KM、YW-300RT型紫外线处理机一台、SKA-3A型丝网印刷机两台、SKD-2A火焰处理机一台、FT-300D型注塑机一台、PC300型粉碎机一台、SBW-50KVA型稳压器一台、1092型复叉机一台、CTYIC-IT型纸叉机一台、京山型拖纸机两台、五段型烘干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格林电脑一台、惠普激光打印机一台、AR-970型针式打印机一台、惠普扫描仪一台、台式春兰空调机一台、壁式春兰空调机两台、PS101型塑料粉碎机一台、FST-250型双边封机一台、FTH250型中封制袋机一台、背心袋冲床一台、GSBC-3型电晕机三台、ZFT-7016型钻铣床一台、YB6-1Ⅱ型双2位中空成型机一台】在潜山农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贷款到期后潜山纸塑公司仅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质押清单、抵押物登记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欠息情况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潜山纸塑公司与潜山农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潜山农行依约发放贷款80万元后,潜山纸塑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按时履行义务,贷款到期后,其仅仅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04年12月28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经潜山农行多次催收潜山纸塑公司怠于偿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潜山农行要求潜山纸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潜山纸塑公司以其公司机器设备在潜山农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对潜山农行要求对潜山纸塑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贷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28日止按年利率7.254%计算利息;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同上述动产质押清单所载项目)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对上述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操逢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