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法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天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天甲,黄月甜,卢怀追,覃建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吴政庚,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天甲,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月甜,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怀追,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建绿,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18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天甲、卢怀追已履行完毕案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01.28万元,并交清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7200元,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