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英,赵井才,高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541号原告:姜秀英。被告:赵井才。被告:高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