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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英,赵井才,高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541号原告:姜秀英。被告:赵井才。被告:高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