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旌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与施家贵、汪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施家贵,汪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旌民初699号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负责人:程双纲,该支行行长。被告:施家贵。被告:汪国辉。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诉被告施家贵、汪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贺国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