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杨蒙、孟军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杨蒙,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建。被执行人杨蒙。被执行人孟军。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蒙、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杨蒙、孟军给付垫付款22634.59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军坐落于青岛市开发区海南岛路xxx号x栋x单元xxx户房屋,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