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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朝祥与被执行人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朝祥,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艾朝祥,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潘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艾朝祥与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房产、土地、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