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明与奥军旗、杨香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奥军旗,杨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明,又名张立保,男,汉族。被执行人:奥军旗,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香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明申请执行奥军旗、杨香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奥军旗、杨香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内06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扣押被执行人奥军旗所有的蒙KAP9**小型汽车一辆。对该车辆进行委托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为288000元。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车辆估价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奥军旗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