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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玉苓诉阳谷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阳谷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07号申请人王某,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阳谷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阳谷县燕山路。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阳谷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9月25日14时许,张某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4Km+800m处时,与顺行行驶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张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阳谷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鲁×××××号重型普通货车,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阳谷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