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严志龙与张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龙,张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3民初319号原告:严志龙,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张万林,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严志龙与被告张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万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志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万林归还欠款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在被告张万林组织的湖南汝城土方工程队做运输工作,被告承诺车队运输款由其每月结清再付给原告,结完运费后被告一直没给原告,后来被告说需要钱周转,要原告把钱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被告张万林未答辩亦未举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张万林于2010年12月18日欠原告运费9800元。该欠条系原件,欠款人张万林签字,可以认定其系真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8日,被告张万林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严志龙运费款玖仟捌佰元。欠款人张万林。2010.12.18日”。本院认为,从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被告未及时归还欠款,已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98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志龙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万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鹏军人民陪审员 龚广生人民陪审员 谢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美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