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702号原告肖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麦竣鸿,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肖俊与被告麦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原告肖俊已预交),由原告肖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瑞远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月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