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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702号原告肖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麦竣鸿,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肖俊与被告麦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原告肖俊已预交),由原告肖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瑞远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月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