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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太子庙分理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太子庙分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湘1202司惩3号被罚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太子庙分理处。本院在审理(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36号原告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与被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汤世林、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红、湖南同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汉寿长龙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原告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的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3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湖南汉寿长龙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为执行该财产保全裁定,本院审判人员于2016年9月29日11时34分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太子庙分理处(下称太子庙分理处)查询湖南汉寿长龙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龙公司)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回执及交易明细显示,长龙公司在18522801040002222账户上有银行存款11465520.64元,本院即要求太子庙分理处对该款予以冻结,至12时40分,太子庙分理处完成冻结手续,冻结金额却仅为2720.64元,原因为:在太子庙分理处办理冻结手续期间,长龙公司于12时36分通过网上银行向湖南同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同发公司)转取11465000元,余额为520.64元,后有汤某通过柜台转存2200元,而长龙公司与同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世红。从本院审判人员11时34分到达太子庙分理处至12时40分完成冻结手续,共计历时66分钟,耗时过长,且在此期间长龙公司将银行存款提空转至其关联公司,故应认定太子庙分理处以拖延的方式阻碍司法冻结,并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太子庙分理处罚款1000000元,限于2016年10月1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