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88号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晓玉。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恩君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