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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孙福波,杨秀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299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温州金沙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136849338,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临港产业基地园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潘俊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品旭,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淑冬,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1804975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芦浦社区繁荣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王爱菊。第三人(被执行人):孙福波,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第三人(被执行人):杨秀媚,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温州金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福波、杨秀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金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金沙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754元,减半收取计22877元,由温州金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海忠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陈华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翩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