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冯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屈天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冯秀兰,女,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6月2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秀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秀兰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3800元和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冯秀兰至今未履行义务。2016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6)川1921执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秀兰、袁明成(已故)借款时用于抵押的其位于诺江镇营业用房(建筑面积68.10平方米)、营业用房(建筑面积67.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5.3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1.8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8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8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秀兰、袁明成共同所有的位于诺江镇营业用房(建筑面积68.10平方米)、营业用房(建筑面积67.4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5.3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1.8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8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6.8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