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杜武民与荣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武民,荣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杜武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荣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武民与荣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8396.40元,诉讼费396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荣朝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