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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杜武民与荣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武民,荣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杜武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荣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武民与荣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8396.40元,诉讼费396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荣朝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