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凌雪、陈晓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凌雪,陈晓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604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王晓欣,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段庄区。被告:凌雪,女,30岁,现住香河县。被告:陈晓玲,女,50岁,现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凌雪、陈晓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