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莉与谢甦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谢甦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甦世。上诉人王莉因与被上诉人谢甦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莉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吉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