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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981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愿,董官屯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尹彦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真文,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时维田,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