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7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王美琴与傅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琴,傅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7904号原告王美琴,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傅吉英,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王美琴与被告傅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审理中,原告王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美琴负担。审判员 宋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