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65号申请人:刘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高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立岩审 判 员 梁文生人民陪审员 张如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