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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晚上,董进京(刑事拘留在逃)与金某等人在河间市宾馆后面一家刷羊肉饭店吃饭时,因说话发生争执,后被人拦开。董进京回到家中叫上其儿子董晨晨(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董晨晨又叫上被告人王某,几人找到龙华店乡南八里铺村金某的咸菜厂找金某理论。董晨晨、马某某持刀,王某持甩棍进入金某的办公室后,双方发生殴斗,董进京指使董晨晨、马某某、王某殴打金某,董晨晨、马某某用刀将金某颈部、臀部砍伤。经鉴定,金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与被害人金某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调解,被害人金某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定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晚上,董进京(另案处理)与金某等人在河间市宾馆后面一家饭店吃饭时,因说话发生争执,后被人拦开。董进京回到家中叫上其儿子董晨晨(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董晨晨又叫上被告人王某,几人找到龙华店乡南八里铺村金某的咸菜厂找金某理论。董晨晨、马某某持刀,王某持甩棍进入金某的办公室后,双方发生殴斗,董进京指使董晨晨、马某某、王某殴打金某,董晨晨、马某某用刀将金某颈部、臀部砍伤。经鉴定,金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与被害人金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被害人金某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马某某、王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6日21时许,董进京叫其去找金某理论。董晨晨拉着其和董进京、王某来到金某咸菜厂办公室门口,其和王某在门口等候,董进京、董晨晨进入办公室内。过了约四五分钟,其听到办公室内吵起来,就和王某向屋里走。此时来了一辆轿车,车上下来七八名持木棍、菜刀的年轻男子,砍打其和王某,其拿刀冲他们轮砍了几下,是否砍到他们不清楚,那天其用刀砍了金某手腕一刀。其被打时看到在办公室门口,金某用菜刀砍了董进京。打架之前,其在董晨晨车后座拿了一把短刀,王某拿了一根铁质甩棍。2、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6日20时41分,董晨晨打电话叫其和他去南八里铺村。随后董晨晨开车接上其,当时车上还有董进京、马某某,其当时拿着一根铁制甩棍,董晨晨拿了一把长约10厘米的尖刀,马某某拿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短刀。来到金某办公室时,办公桌上放着一把菜刀,此时董某1也进来了。金某和董进京吵起来,董进京打了金某一拳,说了句:砍死他。董晨晨一只手拎着刀,另一只手打了金某一拳。董某1将其和马某某推到屋外,其向外走时,看到金某用菜刀砍了董进京肩部一刀。此时来了一群人打其和马某某,马某某背部被刀砍伤。其当时也动手打了,但不知道打没打着人。刀和甩棍都是在董晨晨车上拿的。3、同案犯董进京供述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许,其和金某、沈某、董某1等人在河间市一饭店吃饭,当时其喝多了。其回家后,金某给其打电话时吵了几句,其说去金某的厂子找他。说完就让其儿子董晨晨拉着其和马某某去了金某的咸菜厂,王某自己开车去的。其和董晨晨、马某某、王某刚来到金某的办公室,董某1随后也赶到了。在金某办公室内,其和金某吵了起来,董某1在一旁劝阻。其和金某吵了几句后就出来了,刚离开办公室几步,金某在其身后连砍其头部两刀、肩部一刀,其被砍倒在地。当时是否让董晨晨和马某某砍打金某记不清了,其当时喝醉了。4、同案犯董晨晨供述证实,2015年9月6日21时许,其父董进京回家后说和金某一起喝酒时吵起来,叫其开车一起去找金某理论。于是其打电话叫朋友王某一起去,马某某也要跟着一起去。其和董进京、马某某、王某开车到达金某咸菜厂门口时,金某的表哥董某1也赶到了。几个人一起进了金某的办公室内,看到在金某办公桌上放着一把菜刀。在办公室内,金某和董进京吵起来,边吵金某边打电话叫人。金某打完电话不到五分钟就来了两辆车,车上下来一群青年男子,有人拿着菜刀,有人拿着木棍。金某见他叫的人来了,就拿起菜刀砍了董进京头部、肩部各一刀,随后又砍了其头部一刀。其扶着董进京往外走到门口时,看到金某叫来的年轻男子正在用木棍、菜刀砍打王某、马某某。5、被害人金某陈述证实,2015年9月3日傍晚,董进京开车拉着其和董某1来到河间市宾馆北面饭店吃饭。饭局快结束时,董进京突然骂其,二人发生冲突,被人劝开后,双方就都回了家。到家后其就睡觉了,随后其听到有人敲门、砸门,其起身打开防盗门,董进京进入房间内,将一把刀架在其脖子上。其退回到办公室内,接着董某1、董晨晨,马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也跟着进入房间,董晨晨拿着一把长约50厘米的刺刀,马步青拿着一把约一米长的刀,不认识的那名年轻男子拿一根铁棍。董进京说了句:给我砍死他,几个人就上来砍其,董某1在一旁阻拦。其被砍伤后,顺手拿起办公桌上的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向董进京挥了一刀。其屁股左部、右手、肚子、肩部等部位被刀砍伤了。6、证人董某1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许,其和金某、董进京等人在河间喝酒时,董进京骂金某,两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其驾车把董进京送回家,后董进京之子董晨晨将其送回家。到家后,其担心董进京和金某再发生纠纷,就开车返回董进京家,董进京没在家,董进京之妻说董进京带着董晨晨、马某某开车出去了。其又来到金某的咸菜厂,在金某的办公室门口追上了董进京。其和董进京、董晨晨、马某某、一个年轻男子进入金某办公室,董进京和金某发生争吵,董进京指着金某说“你们给我砍死他”。其赶紧抱住董进京,董晨晨和马某某用刀将金某砍伤,其又上前把董晨晨、马某某、那名年轻男子推出了门外。其推董晨晨三人的同时,金某拿菜刀将董进京头部砍伤,砍完董进京后,金某向门外跑,在门口又用菜刀砍了董晨晨头部一刀。金某的伤是董晨晨、马某某用刀砍的。7、证人沈某、谢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董进京喝多了,说话带脏字,金某不愿意,二人发生口角,后被人拦开。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19时52分,金某给其打电话说和别人闹起来了,让其找金宏伟给他们去说和说和。9、证人董某2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晚上,张继海找到其说董进京找金某打架了,让其去看看。其和张继海来到金某咸菜厂,看见董某1在,董某1说其他人去医院了。10、证人董某3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22时许,其接到一个电话说其叔董进京和董晨晨在龙华店南八里铺村金某的咸菜厂门口被人砍伤了,其赶到现场就报了警。11、证人孙某(金某之妻)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晚,其回家后看到房间门前有一把长刀、一把短刀,一个棕色刀鞘,一副眼镜,房间内很乱,办公桌有被砍的刀痕。12、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津天意(2016)临鉴字第16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金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13、河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随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6年1月17日孙某提交的军刺一把、长刀一把、刀鞘一个、眼镜一副。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出示的证据:询问笔录及被害人金某书写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金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已经和解,并得到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红芳审 判 员  薛新梅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哈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