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陈竟洋、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陈竟洋,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周绍恒,行长。被执行人陈竟洋。被执行人陈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竟洋、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6)湘01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竟洋、陈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竟洋在2016年8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1765.55元,利息7237.26元及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执行人陈英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68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竟洋、陈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