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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字7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游凤与牛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凤,牛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字7434号原告:游凤,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智慧,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游凤与被告牛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游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凤撤诉。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7020元,由原告游凤负担400元,退还原告游凤66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游凤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 员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