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字7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游凤与牛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凤,牛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字7434号原告:游凤,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智慧,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游凤与被告牛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游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凤撤诉。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7020元,由原告游凤负担400元,退还原告游凤66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游凤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 员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