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771-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贾某某、刘某的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王某某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贾某某、刘某的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并查封原告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刘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告贾某某、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王永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