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伟,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泽贵,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小伟,男,生于1964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郭梅,女,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小伟、郭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