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男,2013年1月9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5年7月3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宋丙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新及其辩护人宋丙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新向李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够为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安排有编制的工作,以需要请客、送礼及王新儿子将人打伤需要赔偿等借口,分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407000元。2016年4月1日,王新在青岛市胶州市西湖市场被抓获归案。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短信记录,被告人王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不具备安排有编制工作的能力,虚构请客送礼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被告人王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数额辩称,收到银行汇款16万多元,一次性收到过7万元现金,累计收到过现金3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准确,被告人王新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新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够为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安排有编制的工作,以需要请客送礼,以及王新儿子将人打伤需要赔偿等为借口,多次骗取李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63400元。2016年4月1日,王新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从2011年秋天至2014年下半年,其找王新给儿子李某甲找个有编制的工作,王新称有关系但需要花钱请客、送礼,其分多次给了王新共407000元,其中汇款163400元,现金243600元,其中王新称自己的孩子犯法需要钱赔偿,让其汇款,其陆续汇款。上述款项中有1万元系其让王新转交给老时,老时给李某甲找工作。王新给其打了7万元的收到条和8万元的借条,两张条均找不到,汇款单已交给公安机关。2011年8月5日汇款3000元、2011年8月18日汇款13000元,两张汇款单已找不到。2012年春天王新找人安排李某甲在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干司机,系没有编制的临时工,李某甲工作至2012年底。其和王新通过电话或短信联系,后来与王新失去联系。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证言,2011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新、李某某在一起吃饭,李某某求王新给儿子李某甲找工作,王新说与几个单位的领导熟悉,说给李某甲找正式单位的工作。后来其听李某某说给了王新30多万元,大部分是汇款,也有现金。2012年春天王新帮李某甲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找了司机的工作,系临时工,李某甲干了一年左右。2、证人李某甲证言,2012年6月份,王新给其介绍了在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干司机的工作,系临时工,没有正式编制。其父亲李某某为了给其找工作一直给王新钱。3、证人韩某某证言,其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新以给孩子李某甲找工作需要请客送礼的名义多次向李某某要钱,共40万左右,大部分时间都是李某某自己给王新送钱,其和李某某去给王新送过一次7万元现金,王新写了一张7万元的收到条和一张84000元的借条,王新保证这次肯定能给李某甲找到有编制的好工作。4、证人王某甲证言,其和王新系朋友关系,其名下的农行卡由王新拿着,2011年11月9日至10日的五笔共5万元汇款其不知情。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1年左右,李某某找其帮忙给儿子找工作,其介绍李某某和王新认识,其告诉李某某不能给王新钱。其不知道王新以找工作需要找领导送礼花钱为由向李某某要过钱。6、证人安某某证言,其和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8日,李某某向其借了1万元,其按照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向朱某某的农行账户汇款1万元,其不认识朱某某。7、证人朱某某证言,其和王新合伙干过工程,2012年5月份,王新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后来有人向该账户汇款1万元,王新将该款取走了,其收到了手机短信提醒。其不认识安某某、李某某。8、证人张某某证言,2000年至2002年其青岛变压器集团设备处处长期间,王新向公司送航车和配件。2010年其任恒益机械公司总经理期间购买了王新80**元的航车配件,尚欠5000元。9、证人邹某某证言,2003年至2010年期间,王新向其工作的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航车,送过设备配件,现仍欠王新4万元左右。10、证人张某甲证言,其系青岛变压器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不认识王新。11、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其与王新离婚。2011年其儿子王某丙打伤别人被公诉,其拿出1万元赔偿,王新未出钱,对赔偿不管不问。12、证人徐某甲证言,其父亲徐某乙系打工的农民,没有给别人安排工作的能力,徐某乙与王新挺熟,其无法联系徐某乙。三、书证1、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立案情况,被告人王新于2016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徐某乙、时某某无法联系。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新于1967年4月7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一宗,证实被告人王新名下农行账户收到汇款75400元、50000元,被告人王新名下邮政储蓄账户收到汇款28000元,朱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到汇款10000元,以上汇款共计163400元,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新供述、证人朱某某、王某甲、安某某证言印证一致。4、汇款凭证一宗,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王新汇款情况,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印证一致。5、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新泰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李某某证据并发还手机卡两个情况。6、胶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实被告人王新被行政处罚情况。7、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电子数据手机一部内含手机卡一个、光盘两张、短信照片一宗,证实被告人王新与被害人李某某手机短信联系情况,主要内容为被告人王新以联系工作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款,以及双方交涉情况。被告人王新对该证据无异议。五、笔录1、被告人王新辨认笔录,证实王新辨认出徐某乙、时某某情况。2、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辨认出王新、徐某乙情况。3、证人朱某某辨认笔录,证实朱某某辨认出王新情况。4、提取笔录,证实新泰市公安局从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中提取由王新发送至李某某手机短信309条情况。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新在庭审中供述,其对李某某谎称有关系安排有编制的工作需要请客送礼,实际没有能力。其收到银行汇款16万多元,陆续收到过现金累计3万余元,一次性收到过7万元现金。该7万元中,其以孩子打仗需要赔钱的理由借了李某某5万元,实际赔偿款已支付。其给了时某某22000元,给了徐某乙1万元,剩余零花了。其给李某某打过7万元的收到条和8万元的借条。李某某向其农行账户转账属实,对邮政储蓄账户有汇款单的汇款认可,王某甲名下账户有5万元汇款,朱某某名下有1万元汇款。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汇款凭证、短信照片、光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不具备安排有编制工作的能力,虚构请客送礼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诈骗数额,被告人王新供述谎称有关系安排有编制的工作需要请客送礼,实际没有能力,收到被害人李某某汇款16万多元,李某某陈述向王新汇款163400元,该数额由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实,并与证人朱某某、王某甲、安某某证言印证一致,该163400元认定为诈骗数额;关于汇款以外的现金数额,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给王新现金243600元,被告人王新供述一次性收到过7万元现金,累计收到过现金3万余元,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新诈骗汇款以外的现金数额认定为100000元。关于诈骗款的去向和用途,不影响被告人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认定,被告人王新诈骗数额认定为263400元。被告人王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新诈骗所得财物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新的犯罪所得2634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平岭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