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迎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法定代表人:宋宝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迎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林斌卿。上诉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迎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的买卖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扬州市,而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高邮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迎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切因履行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均有权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违反上述约定,该约定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澍审判员 魏华慧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