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大亮与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亮,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程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大亮,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仪征市人,住仪征市。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钱问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钱问林,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程志芳,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大亮与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和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高邮市开发区长江路19号的房产本院其他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钱问林、程志芳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盐河西路59号怡嘉天下B36幢1706号的房产本院其他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钱问林所有的四辆小型汽车、一辆摩托车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程志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高邮市开发区长江路19号的房产本院其他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钱问林、程志芳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盐河西路59号怡嘉天下B36幢1706号的房产本院其他案件正在评估、拍卖中;钱问林所有的四辆小型汽车、一辆摩托车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