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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施长秀拍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施长秀,冯照文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176号申请人: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三楼。负责人:王光泽,该公司清算组组长。被申请人:施长秀,女,1950年12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第三人:冯照文,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长秀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施长秀(或第三人冯照文)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色池塘2A-17幢104号、105号、106号门面房三间及2A-17幢1001室房产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4468000元,保险期限为申请人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的申请,可以对被申请人施长秀(或第三人冯照文)名下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查封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上述财产的产权登记手续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施长秀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色池塘2A-17幢1001室(产权证号:合产5003**)及第三人冯照文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金色池塘2A-17幢104号(产权证号:合产5004**)、105号(产权证号:合产5004**)、106号(产权证号:合产5004**)商铺三间的产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