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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1991号于春艳诉杨志忠等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艳,杨志忠,王桂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991号原告:于春艳。被告:杨志忠,住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桂芬,住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艳诉被告杨志忠、王桂芬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春艳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春艳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于春艳负担。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